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外仓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5-05-08 18:20:26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责任编辑:王琪 我来说两句 |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 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商务部等四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要求,支持我省企业加快海外仓布局,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外贸稳中提质实施方案,现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和自用海外仓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外仓的定义 (一)公共海外仓。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自用型海外仓。企业主体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通过自建、租赁或并购等形式在海外建设的可用于存储货物、产品展示、尾程加工、退换货或产品维修等的海外仓库。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捷、更方便地处理海外订单,能够更好地掌控库存,减少物流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在海外的业务效率和竞争力,对上下游产业链具有支撑带动作用。 二、认定对象、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省级公共海外仓 1.认定对象。福建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2.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注册),持续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3.申报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持续运营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并持续至今);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包含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5)服务外贸经营主体20家以上,服务福建省外贸经营主体10家以上。 4.申报材料 (1)福建省公共海外仓申请表(详见附件1-1);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 (3)公共海外仓总体情况介绍(详见附件3); (4)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共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完税证明,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 (5)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其他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等; (6)申报海外仓的仓库购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设备名称、数量、照片)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7)申报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购买合同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提供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如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出口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如提供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9)提供一份服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并提供申报企业(或投资企业)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10)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 (11)公共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12)提供一段1-3分钟的介绍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二)省级自用海外仓 1.认定对象。福建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运营的自用海外仓。 2.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注册),持续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3.申报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投入运行1年以上(2024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并持续至今); (2)已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包含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等; (3)仓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4)2024年带动出口5000万元以上(纳入海关统计)。 4.申报材料 (1)福建省自用海外仓申请表(详见附件1-2);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2); (3)海外仓总体情况介绍(详见附件3); (4)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完税证明,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通过“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免费申请获取); (5)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其他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 (6)申报海外仓的仓库购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设备名称、数量、照片)及付款财务凭证或设备租赁协议; (7)申报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应用开发合同(购买合同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 (8)月发货单量情况说明、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 (9)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10)提供一段1-3分钟的介绍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三、申报相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一是企业提交材料按A4纸规格打印,胶装成册,加盖骑缝章。二是材料内容需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编排,附目录并标注页码,对应材料内容页码清晰。三是申报材料涉及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译本,翻译件加盖公司印章。四是申报材料电子版请提供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连同视频资料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报送。 (二)请各设区市(含平潭)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做好项目推荐工作。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推荐项目行文和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部分条件的,可提交相关材料,纳入省级海外仓培育库,予以宣传推介、对接服务等重点培育。 四、认定及结果运用 省商务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择优认定一批省级公共海外仓和省级自用海外仓。 各级商务主管及相关部门可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仓主体企业在财政资金、融资信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联系人: 省商务厅外贸处纪淑标 电 话:0591-87270267 传 真:0591-87842460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 附件下载地址: https://swt.fujian.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gfxwjql/202504/t20250430_6907451.htm 1.省级海外仓申请表 2.申报声明 3.企业海外仓业务总体情况介绍(模板) 4.服务企业列表 福建省商务厅 2025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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