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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补200万元!厦门自贸片区支持邮轮物供和多式联运“一单制”发展

2024-01-25 16:15:20 作者: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  责任编辑:沈冬妮   我来说两句

近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出台《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国际邮轮及国内游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与《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两项政策。下面一起了解下两项政策的相关内容。

《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国际邮轮及国内游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平台产业集聚效应,促进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落实《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发展的若干意见》(厦自贸委〔2016〕125号),助力厦门港口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不含供油、供水,下同)国内采购业务。对在厦门国际邮轮母港提供邮轮物资供应,且与邮轮公司直接结算的厦门物供企业,按每年交付国际邮轮的国内物资货值总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100万元。

二、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过境保税直供业务。对开展过境保税直供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标箱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三、支持发展邮轮物资国际中转保税分拨业务。对开展“整进散出”供船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航次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四、支持发展国内游轮物资国内采购业务。对在厦门国际邮轮母港提供游轮物资供应,且与游轮公司直接结算的厦门物供企业,按每年交付国内游轮的国内物资货值总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100万元。

五、本办法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经费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承担。本措施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生效日已发生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给予扶持。

《关于支持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23〕116号)和《关于印发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厦自贸委〔2021〕51号)的要求,加快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平台建设,促进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以下简称“一单制”)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打造“经济、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支持“一单制”提单的业务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于参与厦门市多式联运“一单制”业务的试点运营企业。符合试点运营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认定为试点运营企业。

二、对试点运营企业承揽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海铁联运进出口集装箱总量每年达到500标箱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总量每标箱1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试点运营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为每年200万元。

三、本措施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扶持对象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奖励与补贴所涉及的扶持经费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承担。本措施自2024年1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生效日已发生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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